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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納稅人應遵照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會偶爾發生一些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業務,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可否開具發票呢?
昆山注冊公司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細則》)的相關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
昆山注冊公司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納稅人如果變更或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經營范圍”可否開具發票無必然關聯。